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总则介绍,关乎高等教育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国家坚持以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国家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国家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还要为人民服务,并且要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最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这些人才要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还要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国家依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还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这里的社会力量包括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等,国家还鼓励这些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国家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

国家依据少数民族的特点与需求,对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予以帮助和支持,致力于为少数民族培育高级专门人才。

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会采取相应措施,这些措施旨在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同时也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让他们能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要招收残疾学生入学,这些残疾学生需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并且高等学校不得因为学生残疾就拒绝招收 。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障高等学校里的科学研究自由,保障高等学校里的文学艺术创作自由,保障高等学校里的其他文化活动自由。

在高等学校里进行科学研究,开展文学艺术创作,参与其他文化活动,都应当遵守法律。

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高等学校要依法自主办学,高等学校需实行民主管理。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开展协作,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开展协作,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与企业事业组织开展协作,通过这些协作实行优势互补,以此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进行统筹协调,负责管理那些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以及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负责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国家给予支持,采用广播方式实施高等教育,采用电视方式实施高等教育,采用函授方式实施高等教育,采用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专科教育要让学生掌握本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还要让学生掌握专门知识,使其具备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以及初步能力。

本科教育要让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所需的基础理论,掌握本学科、专业所需的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掌握本专业必要的方法,掌握本专业相关知识,使其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初步能力,具有从事本专业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硕士研究生教育要让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使其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能力,具有从事本专业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要让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掌握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和方法,使其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实际工作的能力。

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是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是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是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是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该适当延长。高等学校依据实际需要,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能够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做出调整。

第十八条 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

大学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独立设置的学院也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育。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科学研究机构能够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

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

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经考试合格后,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从而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

本科毕业的人,经考试合格。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人,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或者由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从而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经考试合格后,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或者由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从而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本科毕业生中,特定学科和专业的人员被允许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具体的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来规定。

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所在高等学校会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也会如此 。

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会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放相应的结业证书。该结业证书需要载明修业年限。同时,结业证书还要载明学业内容。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有人经考试合格,会被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也有人会被发给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

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或者公民通过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公民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高等学校应当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也应当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它们要根据社会需要,还要依据自身办学条件来开展此项工作。

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设立高等学校,要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也要符合国家利益,还要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五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应当具备较强的教学力量,具备较强的科学研究力量,具备较高的教学水平,具备较高的科学研究水平,具备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大学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

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有具体标准。这些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制定,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制定依据是国务院规定的原则。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依据其层次,根据其类型,按照所设学科类别,考量其规模,结合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使用相应的名称。

申请设立高等学校,要向审批机关提交材料,具体如下:

(一)申办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章程;

(四)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名称、校址;

(二)办学宗旨;

(三)办学规模;

(四)学科门类的设置;

(五)教育形式;

(六)内部管理体制;

(七)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八)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且要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出现分立的情况,要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出现合并的情况,要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出现终止的情况,要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出现变更名称的情况,要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出现变更类别的情况,要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出现变更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要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或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高等学校自被批准设立那一日起,便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是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高等学校应当将培养人才作为中心任务,在此基础上开展教学工作,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并且要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高等学校要根据社会需求,制定招生方案,还要依据办学条件,制定招生方案,并且要按照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高等学校能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高等教育体制改革_大学宪法知识点总结_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高等学校会依据教学需要,自行制定教学计划,自主选编教材,独立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高等学校依据自身条件,自行开展科学研究,自主进行技术开发,自主开展社会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开展合作,与企业事业组织合作,与社会团体合作,与其他社会组织合作,合作内容包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合作形式多样。

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高等学校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自主开展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此交流与合作是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

高等学校要依据实际需要,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自主确定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对国家财政性资助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对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这种负责制是在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它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有: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讨论决定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其内部管理体制,要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来确定。

高等学校的校长,需由符合教育法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来担任,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任免。

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校的教学工作,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校的科学研究工作,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校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高等学校的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这些计划 。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的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

聘任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对学生实施奖励,对学生实施处分。

拟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并执行,保护校产,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高等学校的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高等学校的校长主持校务会议,高等学校的校长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按照章程进行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的其他事项,决定有关学术评价的其他事项,决定有关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高等学校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以教师为主体,高等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高等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监督,高等学校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评价制度,该制度针对本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要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进行评估,也负责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高等学校的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高等学校的其他教育工作者也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高等学校的教师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高等学校的其他教育工作者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他们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只要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拥有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且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过认定合格后,就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公民不具备研究生学历,也不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但其学有所长,通过了国家教师资格考试,且经认定合格,便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其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来设置的,教师职务设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

高等学校的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三)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四)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教授、副教授除应具备上述基本任职条件,还需对本学科拥有系统且坚实的基础理论,具备比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具备比较丰富的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要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要达到较高水平,或者要有突出的教学成果,或者要有突出的科学研究成果。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后,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进行聘任。

高等学校教师的聘任,要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聘任需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高等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高等学校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也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以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国家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的工作条件,国家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国家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的生活条件,国家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其他教育工作者的生活条件。

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提供便利条件,使其能够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

高等学校要对教师进行考核,考核其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还要对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其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也要对教学辅助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其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以及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其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高等学校的教师,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高等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高等学校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思想,树立集体主义思想,树立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努力学习毛泽东思想,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掌握专业技能。

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国家设立奖学金,鼓励高等学校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鼓励企业事业组织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鼓励社会团体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鼓励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鼓励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奖励,对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给予奖励,对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

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贷学金,国家鼓励高等学校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国家鼓励社会团体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国家鼓励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国家鼓励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以此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能够参加社会服务活动,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也能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过参加这些活动不能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应该对学生的社会服务活动给予鼓励与支持,高等学校应该对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与支持,高等学校还要对学生的社会服务活动进行引导和管理,高等学校还要对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进行引导和管理。

高等学校的学生能够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展开活动,并且要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需合格,要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如此准予毕业。

高等学校要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高等学校也要为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高等教育实行一种机制,这种机制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通过多种渠道筹措经费。

国务院会依照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保证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会依照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保证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向高等教育投入,鼓励社会团体向高等教育投入,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向高等教育投入,鼓励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高等学校的举办者要保证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举办者不能抽回自己投入的办学资金。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会根据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规定高等学校筹措的基本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筹措办法,将其作为举办者和高等学校筹措办学经费的基本依据。

国家对高等学校进口图书资料实行优惠政策,国家对高等学校进口教学科研设备实行优惠政策,国家对高等学校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高等学校所办产业获得的收益用于高等学校办学,高等学校转让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用于高等学校办学,高等学校转让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用于高等学校办学。

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不得挪用,其他任何个人不得挪用。

高等学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教育经费,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在高等教育活动里,若存在违反教育法规定的情况,那么要依照教育法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中国境外个人,若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且办理了有关手续,那么就能够进入中国境内高等学校,进行学习,从事研究,开展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会受到国家保护。

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法中所说的高等学校,是指大学,是指独立设置的学院,是指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含高等职业学校,其中包含成人高等学校。

本法所称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这些组织不包括高等学校,也不包括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

本法有关高等学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适用于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不过对高等学校专门适用的规定是除外的。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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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dmin 2025年07月26日

    我是安淇号的签约作者“admin”

  • admin
    admin 2025年07月26日

    本文概览:阜新市政府...

  • admin
    用户072612 2025年07月26日

    文章不错《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总则介绍,关乎高等教育发展》内容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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